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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供稿单位:财务处  编辑发布:宣传部信息员  日期:2022-09-20 16:29  点击:[]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收费管理,持整治教育乱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市监〔2022〕8号)要求,决定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育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时间和范围

(一)集中排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9月22日。

(二)专项排查范围

校属各单位2020年秋季开学以来“违规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以信息化教学为名乱收费”“违规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等教育乱收费情况。

二、排查内容

(一)违规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中明确规定:“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教财〔2020〕60号)中明确规定:“各地各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未开学或未开课(含网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二)以信息化教学为名乱收费。一是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二是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和捆绑销售的教辅软件等产品,加重学生及家长经济负担。三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数字化教学资源进校园监管是否缺位,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是否到位。

(三)违规收取职业技能培训费。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举办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四)其他违反教育收费政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教育收费行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举措。校属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和树牢“四个意识”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的重要性。

校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对于此次教育乱收费行为专项排查工作的要求,对照排查范围及重点内容,认真排查2020年秋季开学以来是否存在教育乱收费行为,坚决杜绝虚报瞒报。

四、报送方式

校属各单位对照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文件,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请将自查报告Word版和PDF 版(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9月22日前发送zllsf@hafu.edu.cn。自查未发现问题的单位需要零报告。

联系人:王潞

联系电话:0371-69303667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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